薪酬数据有误!西安银行更正三季报相关内容并致歉 年内10余家上市公司因差错收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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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联社11月28日讯(记者 彭科峰)上市银行披露的定期报告理应更加谨慎和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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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西安银行对外发布公告称,其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出现纰漏,公司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项目的子目“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部分金额误列示至“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子目中,特更正并致歉。

  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年内已经有启明信息、超图软件等十余家上市公司因为定期报告(年报或季报)出错被交易所发监管函。另外,此前也有江西银行的年报数据中出现纰漏,后续进行更正。

  三季报数据有误西安银行公告致歉,此前曾引发舆论风波

  西安银行今日发布公告称,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披露了《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经公司复核,本公司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项目的子目“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部分金额误列示至“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子目中,现将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依据公告显示,此前西安银行三季报中,“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栏目显示为5.56亿元,更正之后,该数据为8.29亿元。

  西安银行还表示,除上述更正内容外,本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上述更正项目均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对本公司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产生影响,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合并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均不产生影响。

  “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财务信息审核,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西安银行最后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西安银行此前没有更正的三季报,相关数据曾经引发舆论风波。

  当时的财报信息显示,截至9月末,西安银行“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5.56亿元,而二季度末时该金额为5.87亿元。也即,三季度末西安银行相关金额不仅没有增长,反而比二季度末减少了3100万元。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本次更正之后,截至9月末,西安银行“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8.29亿元。对比上半年5.87亿元的数据来看,这意味三季度西安银行的相关开支转变为增加了约2.42亿元。

  某券商银行业分析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银行机构公开报告中的数据准确性,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社会大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息息相关。上市银行理应在发布公开报告前多做审核,谨防此类低级失误发生。

  年内多家上市公司因报告数据有误被监管发函 此前也有银行发生类似事件

  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上市公司在公开披露的年报、半年报、季报中的数据出现错误、文字内容表达不准确的事件并不罕见。依据公开信息,今年约有10余家上市公司因此被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

  其中,今年4月,深交所向启明信息及相关责任人发出监管函。其原因为,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启明信息年度报告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中现金分红金额以及现金分红总额(含其他方式)的金额披露有误,导致对相关内容予以补充更正。

  4月,超图软件收监管函。起因是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中年度利润分配情况等部分信息披露有误。水晶光电收监管函,起因是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上年度末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额误填为上年同期末的数值。中科云网收监管函,起因是该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部分重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披露有误(包括将2023年末、2024 年第一季度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5,332,638.26元、17,067,726.58 元 ,误披露为-24,667,361.74元 、-32,932,273.42元等)。

  从银行业的角度来看,出现公开报告中的数据纰漏事件并不多见,主要情况是数据单位出错。

  依据公开报道,2019年6月,江西银行曾发布更正公告表示——该行在披露的一季报中,“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等数据单位有误。而真相为,该行一季度报中大部分数据单位将“亿元”写成了“万元”。

  更早之前,杭州银行在上市IPO时也曾出现过类似纰漏。2016年9月公布的杭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显示,其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376658.25元”,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361056.2元”。但实际上这两项数据存在错误。当年10月上旬,杭州银行在公告中进行了更正,将以上两项数据更正为“376658.25万元”和“361056.2万元”,并重新发布了招股说明书摘要。

  财联社记者还注意到,大部分上市银行均对“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追责”制定了相应规章制度。比如,去年10月,兰州银行公开发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负责年报信息提供的部门、分支机构、参控股公司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员、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均为该制度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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